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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登記管理方法

    來源:企的寶 時間:2020-06-11 09:48:58瀏覽次數:1338次

    第一條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營業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方法所稱的年度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12個月以下或4個季度以下的營業期間內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檢驗修補銷售額、納稅評價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以下簡稱“課稅行為”)中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課稅行為年的課稅銷售額按不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無形資產銷售、房地產轉讓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健全,可以提供正確的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一般納稅人。

    本辦法所謂會計健全,是指國家按照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立賬簿,按照合法、有效證明書進行會計。

    第四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根據政策規定,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第六條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一),如實填寫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提供稅務登記證明;

    (二)納稅人申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的申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寫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通知需要補償的內容。

    第七條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二)。

    第八條納稅人在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天內未按照本法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規定時限處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時限結束后5天內制定《稅務事項通知書》,如果超過必須通知納稅人5天內辦理主管稅務機關手續的期限,不予處理的,下個月開始按照銷售額增值稅稅率計算稅額,在納稅人辦理手續之前不得扣除。第九條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可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稅額,并按規定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所稱的生效日期是指納稅人進行登記的月1日或者下個月1日,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第十條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風險的管理。對稅收合規度低的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施納稅指導期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本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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