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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行為的新分類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18-12-11 15:31:36瀏覽次數:1702次

    在企業的日常經營中,處理涉及商品、服務、無形資產或房地產的交易已不再是新聞。面對此類交易,企業往往選擇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進行納稅申報。因此,混合銷售行為已經成為會計中合理避稅的一種常見方式。然而,隨著業務轉型的增加,相關部門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了新的分類。


    什么是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是指同一銷售行為涉及商品和服務,強調同一應稅行為,因為商品和服務的銷售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混合銷售如何納稅

    納稅申報是每個企業成立后必須面對的問題。混合銷售的納稅行為不同于一般銷售行為。混合銷售的稅收處理原則是根據企業主營業務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項目。

    業務改革和增加的有關規定文件: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貨物的銷售情況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果一家公司主要從事裝修為業主在裝修房屋的同時,還向業主出售各種建筑材料用于房屋的裝修。該業務符合其他單位混合銷售行為,按11%的稅率繳納銷售服務增值稅。

    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的商品的混合銷售,同時提供勞務在建筑業應當計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分別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按照納稅人銷售的商品的銷量。不繳納增值稅;未單獨核算增值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之間的區別

    并發業務行為類似于混合銷售行為,因此兩者經常混淆。然而,并發業務不同于混合銷售。兼營是指納稅人兼營商品、服務、無形資產或者房地產的經營活動。混合銷售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務具有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同時銷售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因果關系和內部聯系的,視為兩種應稅行為。兼營業務按不同稅率、不同稅率分別核算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更高適用稅率。

    混合銷售行為不屬于混合銷售后企業改革的增加

    改制后,國家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了重新分類,規定納稅人在銷售不屬于混合銷售的活動板房、機械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時,應當提供施工安裝服務。這意味著在經營改革后,屬于上述銷售行為的貨物和施工服務應單獨核算。對于銷售額,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

    隨著業務轉型的增加,混合銷售行為越來越受到稅務機關的重視。納稅義務人應當從納稅行為的本質出發,符合規定,正確適用稅收待遇,降低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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