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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適合合伙企業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19-02-11 15:52:13瀏覽次數:1635次

             國家對小微企業扶持力度一直在不斷的增加,優惠政策也在不斷的提升,從最初的的6萬元一直到現在所有的小微企業(合伙企業除外)都適合減半征稅標準。


    如某民營合伙企業購買另一股份公司股權,于年底分得紅利30萬元,并一次性付清,于是企業在做賬報稅時——記為:企業預付企業所得稅,請問這種企業所得稅是否符合小規模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第63號主席命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小企業稅收征管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23號通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3號令)

    2、《通知》(財稅【201743號令)中明確規定,從201711日到20191231日止,小微企業年納稅額在50萬以下的減按50%計入納稅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

           3、按照以上條例,某民營合伙企業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1763】號令)規定:企業或其他合法組織依法取得收入必須上交企業所得稅。

    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除外。

           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納稅人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他不符合這種規定。

    也就是說,對小規模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只適用于有義務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小規模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能享受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本公司是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雖然收入不足50萬元,但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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