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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納稅人開具發票涉稅服務有關事項的提醒

    來源:http://its.chinatax.gov.cn 時間:2019-04-16 09:22:12瀏覽次數:1470次

    關于納稅人開具發票涉稅服務有關事項的提醒
    為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升級版發票服務單位及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等涉稅服務的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提醒如下:

    一、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一)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產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自愿選擇具備服務資格的維護服務單位進行服務。

    (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243號)規定: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USB金稅盤零售價格每個為200元,報稅盤零售價格每個為100元;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每個200元,TCG-02報稅盤零售價格每個為100元。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維護服務的有關單位,向使用稅控系統產品的納稅人提供技術維護服務收取的費用,每戶每年每套為280元;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系統產品的,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服務費用。

    (三)服務單位根據增值稅管理及使用單位的需要,保障專用設備及時供應。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專用設備銷售價格和拒絕銷售專用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單位強行銷售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軟件、其他商品或服務。使用單位自愿向服務單位購買通用設備、軟件、其他商品或服務的,應進行書面確認(四)服務單位應向使用單位免費提供增值稅稅控系統操作培訓,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費培訓內容。培訓應遵循使用單位自愿的原則。嚴禁收費培訓,嚴禁強行培訓,嚴禁強行搭售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服務單位不得以培訓作為銷售、安裝專用設備的前提條件。

    二、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

    (一)納稅人使用電子發票可以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也可以選擇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所有者應將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建設的技術方案和管理方案向稅務機關備案。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與電子發票系統數據接口規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規定,數據接口規范在金稅工程納稅人技術服務網(http://its.chinatax.gov.cn)上發布,納稅人或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系統開發商可自行下載免費使用。納稅人可自行開發或選擇任何軟件公司開發電子發票服務平臺。

    (三)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免費提供電子發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詢和交付等基礎服務。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已在稅務機關備案的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已備案的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名單,將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網定期公布。

    三、涉稅服務收費投訴舉報電話

    納稅人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電子發票發票服務平臺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存在亂收費行為或者違反自愿原則強制納稅人購買收費服務情況的,可撥打12366投訴。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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