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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資本印花稅

      注冊資金印花稅,應按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適用稅率為萬分之五。   國稅發(1994)025號文,將其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如果僅變更稅務登記證上的法人代表,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金額總和未變,不涉及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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