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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稅申請條件

    一、出口退稅的范圍 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于已征或應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征應征稅款。 出口產品,一般應具備以下的3個條件: 必須是屬于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范圍的產品。 必須報關離境。所謂出口,即是輸出關口。這是區分產品是否屬于應退稅出口產品的主要標準之一,以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銷售發票為準。 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一般的說,出口產品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3個條件的情況下才予以退稅。但是國家對退稅的產品也做了特殊規定,特準某些產品視同出口產品予以退稅。 特準退稅的產品主要有: 1.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貨輪和海員的產品; 2.對外修理、修配業務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購買國內企業生產的,專門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機械設備和原材料,在運出境外后,憑承包單位出具的購貨發票、報關單辦理退稅; 4.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 國家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少數出口產品即使具備上述3個條件,也不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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